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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1]125号 2001年4月20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发[2001]38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调整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二、核定的收费标准均已包括上交国家的费用,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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