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价调整后需明确的相关问题。
1、由于此次调价是在综合考虑现行油价水平后而决定的,因此运价调整后,废止豫价重字[1992]39号文件,即废止每人公里加收0.004元燃油附加费的规定。
2、客运经营者代征代交的客票附加费仍执行现行规定,即每人公里0.01元,直接计入票价中。
3、客运经营者代收代交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仍执行现行规定,即每人公里0.0005元,直接计入票价中。
4、客运经营者代收代付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过桥、过渡费)仍按河南省物价局、交通厅豫交运[1999]1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收费标准调整为:高速公路每人公里代收0.05元,一般公路(中途经过收费站点的)每人公里代收0.025元,均直接计入票价。起止点涉及高速公路和一般公路的,其通行费应分段计算。个别运距短的一般公路(包括郑州黄河公路大桥),通行费收不抵支的,由所在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据实核定通行费代收标准。
5、公路客运实行明码标价。为了便于乘客的监督,各营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处悬挂梯形票价表。梯形票价表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统一制做,按成本价向营运单位或车主收取。
五、各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此次运价调整后的水平和相关问题的规定重新核定营运班线票价表。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0.5元,客票价格尾数保留到0.5元,尾数取舍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六、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各省辖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力度,杜绝侵犯乘客利益现象的发生,制止各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公路客运价格秩序。
七、建立省际间和省会城市与其它城市间对开班车运价协调机制。为了及时解决省际间和省会城市与其它城市间对开班车的价格矛盾,经研究决定设立省际间和省会城市与其它城市间对开班车运价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厅路政运管处负责,有关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主管运价的负责同志参加。协调机构只处理与客运价格有关的价格矛盾和价格争议,在一般情况下不干预营运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八、本通知自2001年4月10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