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1]80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教育厅、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适应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根据1999--2000年度收费审验情况,考虑到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科目设置、考试形式、考试方法的调整以及监测、评价要求的提高,增加了会考费用的支出。为保证我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顺利进行,参照邻省区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科目及考查科目考试费由现行的每科5元调整为每科8元(含毕业证工本费)。考试费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年的会考和考查科目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
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改革与完善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精神,对达到免考条件的学校由学校命题考试,考试费按每科3元由学校收取。自治区会考办对学校免考科目进行抽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考试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会考的命题、考务、发证及结果评价监测等工作,其中60%上缴自治区教育厅。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上述标准收费,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