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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23、来杭投资企业的各类人才均可由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享有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的权利,符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申报。来杭投资企业的职工可参加市内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我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4、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各商业银行可选择大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按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来杭投资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视同本市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25、对经营业绩好、科技含量高、募集资金投向合理的来杭投资股份制企业,可积极推荐股票上市并提供优质服务。鼓励来杭投资大企业收购我市上市公司。
  26、来杭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在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可先行办理借用牌照,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27、来杭投资企业的职工子女,只要取得杭州市区户口或出具正在申报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各区教育局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应接纳其子女转入相应的学校就读。来杭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高中毕业生,可在我市报考高等院校。
  28、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来杭投资大企业(集团)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难以一步到位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三年过渡。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9、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市有关参政议政活动。
  30、各级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安排来杭投资企业一定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应通知有关重点企业参加。对来杭投资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可吸纳来杭投资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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