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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15、凡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来杭投资企业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
  七、鼓励来杭投资企业安置本市待业人员、下岗职工。
  16、来杭投资企业凡用工在50人以上,其中安排市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就业达到60%的,每多安排本市市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10人,可增加1名专职管理人员的户口迁杭。
  17、来杭投资企业安置市区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来杭投资企业当年安置市区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超过(含)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新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八、为来杭投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
  18、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3号)的有关精神,加强对来杭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给来杭投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邀请参加有关会议,以促进来杭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19、市有关部门对来杭投资企业要一视同仁,主动服务,提供方便。来杭投资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20、来杭投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征用土地以及水、电、气供应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对待。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大中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专项服务。
  21、来杭投资企业因发展需要进行基建投资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分别直接报市计委、市经委审批立项(或审核后转报省),进入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立项。
  22、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外地引进大专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规定为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其名额不受限制,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要引进国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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