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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3、全国知名企业来杭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级差地租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返还给企业。
  三、鼓励外地投资者来杭投资兴办企业。对外地投资者和迁杭的企业总部在杭投资兴办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允许类发展项目的企业,实行以下政策:
  4、凡在杭州市区投资兴办在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50万元人民币,允许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可办理1名专职人员进杭落户。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资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项目的,视作鼓励类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以上条款中户口的申办,经市经协办确认后,由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5、外地来杭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凡连续两年缴纳税款额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业主本人可凭市或区地税局长签字鉴证的纳税额度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含15万元)的,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市或区地税局长签字鉴证的纳税额度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6、来杭投资企业在杭州市区购买商品房的,每购买100平方米商品房,可凭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到市公安局为其一名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本市蓝本户口。
  7、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兴办下述符合杭州市重点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
  (1)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2)投资信息产业、医药制造业和环保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3)投资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制造业、家用电器制造业、精细化工等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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