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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争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鼓励来杭投资发展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上述企业称来杭投资企业。
  二、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
  来杭投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是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在杭州市注册的。在我市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年内在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对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等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迁入杭州市区或来杭设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以下政策:
  1、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专职人员(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人员不占用该指标(下同)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来杭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将6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设立营销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可将5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2、迁杭的企业总部,其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自注册登记时起,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指地方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外地来杭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扶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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