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根据
《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
《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
《办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