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
《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
《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