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