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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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