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
《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
《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
《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
《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