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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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