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汇发[2001]44号)
为进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工作,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外汇业务指引,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了《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
《办法》的配套文件一起执行。
一、区内机构根据
《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
《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
《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