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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遗属补助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
  (五)其它合法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规定应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应当按其应得收入计算:
  (一)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离退休费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于该标准的,按应得收入计算;
  (二)职工遗属以及其他应当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补助的人员,其收入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三)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由户籍所在地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四)在就业年龄内,因病、因残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出具市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其实际收入,确定保障数额;
  (五)有赡养、扶(抚)养能力的,以法律判决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调解确定的应付标准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养费、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扶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六)法定被赡养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法定赡养人是独生子女的,可与被赡养人合并计算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工作的;
  (二)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被处理的;
  (三)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如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饲养高级宠物、自行购买商品房等,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没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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