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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负责按时发放保障款物;
  (四)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审查;
  (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保障对象变化情况。
  第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必要的办公经费;
  (二)统计、物价部门提供当地消费水平变化情况,提出保障标准建议;
  (三)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负责提供下岗人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收入变化情况;
  (五)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供电等部门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九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 中央、省、市级财政拨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继承和赠与、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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