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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1)11号 2001年4月19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采取小步走的办法,逐步使出厂热价达到保本价格的精神,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逐年分步调整,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调整我省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和供热不回水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2.调价时间生产用热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生活用热从2001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3.各城市供热公司在部分热源价格提高后,应加强管理,降低经营费用,自行消化涨价矛盾,在省物价局未作出规定前,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城市取暖热价。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

各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      元/吉焦、   元/吨
  热水 	   11.00      14.00
  蒸汽       12.20      14.00
  热水       10.00      14.00
  供热不回水    2.00       4.00
  供热不回水    1.50       2.00
  热水       13.20      17.10
  蒸汽       17.70      18.80
  供热不回水    2.50      4.20
           2.00      4.20
  热水       14.20      15.60
  供热水回水    1.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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