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区外院校我区生源的毕业生返回我区就业,吸引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的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在制定我区毕业生就业计划时,对以上毕业生,已找到工作单位的,统一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只要找到工作单位,随时办理有关手续。
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短线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到我区就业,可先在我区自选城市落户,后找工作。
(六)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就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两年内保留其毕业生身份。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金融等部门应给予支持。毕业生申请从事临时经营的,可为其颁发临时营业执照,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后愿意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意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七)引导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和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就业,鼓励、支持、组织毕业生在农村牧区搞农牧区综合开发。毕业生在农村牧区基层工作,人事关系可放在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
(八)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的规定执行,即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九)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已正式签约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擅自单方毁约。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关心群众、科教兴国、重视人才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重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充分认识就业形势,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到非国有企业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