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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鼓励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形式接收毕业生。
  (七)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坚持考试录用。要在搞好定岗分流工作的基础上,在编制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补员计划,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八)中央部委和部队驻自治区各单位在接收本系统院校毕业生的同时,应尽可能多地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九)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安排。
  (十)重视女性毕业生就业,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
  (十一)学校应积极帮助残疾毕业生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残联协助安置。
  二、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要以学校编制为基础,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桥梁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只进行汇总平衡。从2001年起,毕业生就业报到改由学校发放。
  (二)充分发挥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区内院校短线专业的毕业生出区就业。
  (三)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急需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单列,保证这部分毕业生一次到位,并解决好落户问题。
  三、具体政策及措施
  (一)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各级人中民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应密切配合,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党校和用人单位组织专业性洽谈会,参加人才交流洽谈会。
  (二)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到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接收、落户、职称评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予以保证,户籍管理部门要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相关材料及时予以落户。非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结业生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手续。
  (三)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搞好人事代理工作,为他们提供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籍暂存等方面的服务。对应届毕业生的人事代理,两年内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的半价收费。
  (四)回到盟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要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两年之内,毕业生在当地未能就业但自己在其它地区找到工作单位的,仍可以到学校重新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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