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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关于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关于
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语委《关于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1年4月20日

关于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


  为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现就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要带头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各新闻媒体、信息网站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与城市、社区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并将其列入上海市第4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市语委各委员单位要围绕9月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在全市掀起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高潮。
  二、抓好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各区县政府要责成教育行政部门落实语言文字工作内设机构,明确专职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广电、信息技术、工商管理、公共服务等部门也要做到有领导分管、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为本市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体制和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三、制定本市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办法。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使有关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利逐步建立协调有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和监督机制,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四、依法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级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及《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教育、出版、文化、广电、商业、邮电、交通、铁路、民航、旅游、保险和金融、卫生等重点行业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宏观管理水平。
  五、加快本市普及普通话的进程,提高市民语言文字素质。各级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并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国家公务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等的普通话水平,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同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逐步形成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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