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储备粮轮换所需粮食,由粮食部门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种粮大户或产粮村(组)签定产销合同,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收购价随行就市。
3、科技服务要把大户作为重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与大户结对挂钩,提供优质服务,经双方协商,也可以实行科技承包或科技入股。
4、种粮大户调整结构,发展经济作物或其他特产,仍按农业税征收,不重复计征农业特产税。
5、种粮大户发展多种经营需要贷款的,优先给予安排。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
1、坚持和完善市、区县(市)领导联系点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联系41个尚未实现小康的欠发达乡镇,各区政府、8家金融保险机构和78个市直属单位挂钩帮扶100个经济薄弱村。各区、县(市)四套班子、部门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帮助欠发达地区建设基础设施,调整农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为扶持经济薄弱村加快发展,市政府每年从农发基金中安排500万元帮扶资金,帮助经济薄弱乡(镇)、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建设、结构调整、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区、县(市)也要加大对本地欠发达乡(镇)、村的资金扶持力度。
3、对欠发达地区建设市场、发展加工企业、扩种经济作物等,在信贷上要优先安排。
4、市财政从造田(地)费中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化基地改造,一定五年不变。
5、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努力多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并在省规定市级配套资金投入的基础上,提高市级配套资金投入比例,提高项目建设标准。
6、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搞好中低产田改造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所需专项资金继续按杭政办(1999)36号文件执行,在项目安排上,重点支持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
(五)调动和保护农户调整结构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
1、农户调减粮食作物,发展水果、蔬菜、花卉、蚕桑、茶叶、苗木等生产的,仍按农业税征收,不重复计征农业特产税。
2、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中介组织开展为农服务,直接从事服务农业生产的各种服务中心、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农村经济和财税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在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按该组织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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