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将耕地改为其他农用地的,经区、县(市)农村经济和土地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其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耕地,所占面积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由土管部门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注明实际地类。
建造临时性畜禽养殖场、临时性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弹性水产养殖池,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签订临时合同、复耕保证书,明确费用及复耕时间,届时按要求恢复耕地。
3、新办农产品(限本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或专业市场,其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使用土地的级差地租和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全额先缴后返。
4、工商企业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可获得所开发面积不少于30年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四荒”的,可获得所开发面积50年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收入的当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二)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增强龙头带动力“十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及有关区、县(市)要安排配套扶持资金,共同促进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效益农业。
1、从市农发基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贴息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组织)发展。
2、农产品加工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初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农产品的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扣除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3、经认定属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对符合政策的农业信贷要给予重点倾斜。
5、强化农业标准生产,加强商标注册。建立和完善与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相配套的标准化体系、监测体系。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按企业标准生产,农户按农产品地方标准生产。鼓励创名牌,对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或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三)扶持种粮大户调整结构,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原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补贴粮食收购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主要用于对重点产粮区和大户的扶持。
1、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大户调整结构。重点用于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大户的种子种苗引进、贷款贴息、科技试验、基础设施建设等,所在区、县(市)及乡镇,也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扶持大户调整农业结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