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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家融资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各类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规模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以及集体资金投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施工等,实行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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