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1]29号)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确定我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条 在重庆市境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在重庆市境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用房屋,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及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