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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妇幼保健院部分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妇幼
保健院部分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132号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区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报告》悉。按照我局《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049号)的规定精神,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将你院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等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批复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健全制剂室的财务核算制度,建立分品种的价格台帐;严格按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价格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本批复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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