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妇幼
保健院部分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132号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区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报告》悉。按照我局《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049号)的规定精神,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将你院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等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批复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健全制剂室的财务核算制度,建立分品种的价格台帐;严格按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价格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本批复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