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力工业局关于退还
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表保证金的通告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01年4月16日起分期分批向用电客户退还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表保证金。现将退还保证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款的对象
凡已向广州电力工业局(原广州供电局、广州供电公司)缴交电费保证金或电能表保证金的客户,均可办理领回保证金手续。
二、退款的地点
广州市城区(不含番禺区)、共都区)的用电客户,凡于1996年4月1日及之后缴交保证金者,可到保证金收据上所盖公章对应的区供电局营业大厅办理退款手续;凡于1986年4月1日之前缴交保证金者,请直接到广州电力工业局营业大厅(中山一路32号)办理退款手续。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用电客户分别到当地的供电(电力)局营业大厅办理。
三、退款的时间安排
本次保证金退还工作安排在2001年4月16日至2001年10月31日进行(办理此项业务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6:00,周六8:30-14:30)。由于本次退款涉及客户数量众多,为避免大量客户集中办理手续给客户造成不便,我局根据缴交保证金的年份,分别安排在不同月份清退。请有关客户按照下表所列的退款时间安排,前往各营业大厅领取保证金。逾期不办理者,将全额上缴国库。
保证金缴交年份 清退保证金时间安排
1986年-1993年 2001年4月16日-2001年5月31日
1994 2001年6月1日-2001年6月30日
1995 2001年7月1日-2001年7月31日
1996 2001年8月1日-2001年8月31日
1997 2001年9月1日-2001年9月30日
1999 2001年10月1日-2001年10月31日
1985年及以前 2001年10月1日-2001年10月31日
四、领取办法
为了保证正确无误地将保证金退还交款人,请有关客户在领取保证金时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以个人名义缴交保证金者请提供:保证金收据原件、最近一期电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和身份证;
(2)以单位名义缴交保证金者请提供:保证金收据原件、最近一期电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单位委托个人领取保证金的授权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