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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
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政办[2001]80号 2001年4月19日)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请示》(闽价[2001]费字105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同意福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流动人口二维码暂住证,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0元/张。此项目和标准试行两年,在试行期内,国家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请你们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的要求行文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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