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健全三级管理机构。
1.市和区(县级市)两级政府要分别建立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召集人,公安、房管、税务、计生、劳动、工商、民政、综治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2.街镇要建立实体型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直接由街镇政府领导。管理服务中心采取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模式,统一招聘使用管理人员,统一收费标准。管理服务中心受各职能部门委托,代办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及核发暂住证,代办房屋租赁证及治安许可证、出租营业执照,代收缴税费、开展劳务中介等管理服务业务,指导各居(村)委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一条龙”管理服务。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街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3.各居委、村委要成立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在街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各项具体管理服务措施。在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比较集中的居(村)委,还要大力推行出租屋物业管理。
(二)健全和完善管理法规。
1.由市法制局牵头,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综合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广州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明确我市各街(镇)、村(居)委管理机构在这方面工作的职责范围;明确优先安排本市劳动力特别是下岗职工,减少盲目雇用外来工的劳动用工原则;明确公安、国土房管、劳动、计生、工商等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条例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市人大讨论通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管理条例,相应制定各自管理办法,或对已有的管理办法或部门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我市上下统一、配套完善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法规体系。
2.城郊结合部农村要把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全面实行与集体经济分配挂钩,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出租屋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解决必要的管理经费。
1.对出租屋实行依法征税。具体税种标准和征税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经法定程序通过后开征。要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并按收缴上交税费总额的80%作为政府拨款,下拨到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含村委、居委),保障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
2.由市计委牵头,调低城市增容费。主要向雇请外来工的企业征收,目的是控制滥用外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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