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新增药品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172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增药品检验项目增订收费标准的函》(粤药管函[2001]152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和《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药品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6]72号)等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制订的收费标准,对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检验的新增药品检验项目,在国家未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前,可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