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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
(长物价[2001]65号 2001年4月17日)


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通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
  依照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吉省价经字[2001]12号)精神,现将长春市顺建等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同时将《关于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三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并在售楼处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标明楼房栋号、楼层结构、具体销售价格等内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各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级物价检查机关的监督检查,为检查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下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批准书简表
  2.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请示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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