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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文化市场管理费的答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文化市场管理费的答复
(黑价联函字[2001]2号 2001年4月22日)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保留除娱乐场所外其它文化经营项目收费的函》(黑文函[2001]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黑政发[2000]21号)规定,经研究,省文化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的通知》(黑文发[1992]95号)文件中,除停止收取娱乐场所管理费用外,其它部分管理费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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