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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财综字[2001]42号 2001年4月23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统一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标准的函》(杭政发[2000]135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省八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鉴于你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已结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已开展多年,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为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在适当、合理考虑经营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对1992年底前行政审批的市区3675辆出租车(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2001年起重新核定经营权使用期10年,并对每辆客运出租车一次性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3万元。请你市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有关工作,确保原行政审批的出租车经营权向有偿使用平稳过渡。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全部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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