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代办护照签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1]135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代办签证服务费的函》(桂外函[2001]8号)悉。鉴于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收取的代办签证收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综函[2001]5号)已明确代办签证收费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离出来,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根据《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广西友协服务部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收取代办签证服务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赴广州、北京代办签证(送、取),从办妥出国护照和委托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签的,每本护照送同一送签地点签二个国家以内(含两个国家)的,收取代办签证服务费350元(含签证表格打印、中外文文件翻译费用)。
二、因特殊需要加急,由广西友协服务部派专人专程送、取签证的团组,从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取的,除按第一条收取代办签证服务费350元外,根据团组人数情况,委托方还需支付派专人往返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即代办签证服务加急费,具体收费办法为:
1、5人以内的团组,由双方商定机票、交通、食宿等费用;
2、6人至10人的团组,由委托方支付往返机票、城市交通费、专人劳务费(专人劳务费200元,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