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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全面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若干意见

  2.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制通过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可以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今后对列入省重大前期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及省统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均要经过核准。具体作法为:项目属省上的,项目法人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招标方案,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计划部门核准;项目属地市的,项目法人向当地计委提出招标方案,地市计委初审后报省发展计划部门核准;统建项目由省统建办直接报送;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可直接向省发展计划部门申报招标方案。
  3. 加强对招标特别是评标过程的监督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派员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特别是评标的全过程。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专项稽察省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做好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专项稽察,改变以往个别地方、个别行业、个别项目那种投标中标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或合同签订单位与现场施工单位不相符合的现象,坚决杜绝一流队伍投标,二流队伍签合同,三流队伍进场现象的发生。
  四、 实行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投标准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组织形式有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和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两种形式,同时规定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规定,凡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采用自行招标的,必须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供项目法人自行招标必具的证明材料,经核准才能自行组织招标。照此规定,今后省内需自行招标的项目,有关方面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必须含相关内容,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 实行邀请招标审批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可以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同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公开招标,必须招标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前应取得有关方面批准。据此应建立对邀请招标的审批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精神,为防止应公开招标项目随意采用邀请招标,今后必须招标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一律报省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制定《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规定时,要制定严格的邀请招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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