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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150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桂人函[2001]2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进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费用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科50元(共二科)。
  考试收费收入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试收费支出只能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围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招考录取及入围面试人员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招收录聘、选调干部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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