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
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计函[2001]1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0]1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征字[2001]69号)要求,于 2001年 5月 20日前认真完成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工作。
二、各地务于5月25日前将确认、核算后的情况,编报《税收资金平衡月表》、《应征、代征、在途税金明细月表》和《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表》,通过广域网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