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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
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计函[2001]1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0]1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征字[2001]69号)要求,于 2001年 5月 20日前认真完成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工作。
  二、各地务于5月25日前将确认、核算后的情况,编报《税收资金平衡月表》、《应征、代征、在途税金明细月表》和《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表》,通过广域网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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