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部署,加大对药品市场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认真负责,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辖区药品市场的监管,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
二、各级卫生、物价、经贸、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要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的监督。今年内,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主要药品品种要全面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招标量要达到使用量的50%以上。对中标药品在不突破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可按中标价顺加规定的差率作价;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药品价格透明度,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逐步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坚决打击乱涨价或低价倾销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价格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各地要结合今年开展“反误导、打虚假”的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整顿药品广告市场秩序。重点治理违法、违规、不讲科学、夸大功效、欺骗消费者的广告;严惩干扰人们合理、安全用药的行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对经查实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为的,依法惩处。
四、整顿、规范药品市场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保证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