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实行领购薄制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实行领购薄制的通知
(津财库[2001]12号 2001年4月23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有效控制领购范围,自2001年6月1问起实行领购簿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统一收据”时,开具单位介绍信,到天津市财政局国库处认证后,由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核发领购簿。对未持有领购薄的单位,一律不再发售“统一收据”。
  二、“统一收据”存根保存年限一般为五年,以备有关部门查验。“统一收据”存根的监销工作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三、单位撤并或改变管理性质,必须携带有关证明及剩余未使用的“统一收据”,到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领购薄的撤消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