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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哈尔滨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哈尔滨
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经贸运行联发[2001]235号 2001年4月24日)


各地市经贸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分局:
  近年来,春运期间和旅游旺季铁路运输十分紧张,群众反映购票难的问题突出,铁路客票销售市场有待规范。1998年以来,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大力气对客票销售市场进行了整顿与规范工作,并以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对合法的客票销售网点下发了经营许可证,但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具体特点,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哈尔滨铁路局决定进一步规范铁路客票销售市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资格
  铁路主业设立售票点(包括在铁路车站以外地区新增设的售票点、临时开办的移动售票点,以及开办异地售票业务的售票点,下同),需经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审批同意;铁路主业以外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办理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的,需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执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方可经营客票代理业务。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凡没有许可证的网点各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收费标准
  铁路客票代售企业与网点在经营单程售票时,铁路主业设立的售票点销售铁路客票,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旅客的车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送到距车站3公里以外集中取票点的车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3元,此外不允许额外收取其它任何形式费用。铁路主业以外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经营两种以上交通工具客票联程业务时,可收取10元服务费。
  三、票据管理
  各部门要加大对送票费、服务费的票据管理。铁路主业开办的售票网点,在开展送票服务时,“送票费”票据由哈尔滨铁路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其收入列运杂费管理。其它企业开办的客票销售网点(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客票服务费收据按黑地税(2001)3号《关于启用黑龙江客票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要求,使用“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伍圆、拾圆两种,由省地税局监制、印刷,并加盖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印章后,由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发放。送票费、服务费票据不得重复使用,也不得混合使用,更不准由其它票据替代,一经发现由税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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