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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关于2001年杭州市区机动车宏观控制增量安排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关于2001年
杭州市区机动车宏观控制增量安排的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关于2001年杭州市区机动车宏观控制增量安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1年杭州市区机动车宏观控制增量安排的意见

(市计划委员会 2001年4月2日)



  杭州市区机动车增量自1994年实行宏观控制总量以来,对缓解市区道路交通拥堵、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市区道路设施虽有较大改善,但仍不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经研究,拟对2001年杭州市区(暂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机动车继续实施宏观控制,按适度放开、简化手续的指导思想进行管理。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对经营性小客车继续实施运营权证使用期为10年的无限价竞拍。
  二、对私人小客车实行指标放开,继续竞投,竞投费维持每辆1万元。
  三、对非经营性小客车,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含控股)企业要求新增的仍实行指标管理,具体申购手续按市控办《关于贯彻浙控(2001)1号文件的意见》精神办理;其它类型企业购置自备小客车不再办理控购手续,指标放开。
  四、对公务用摩托车仍由市控办实行指标管理;私人摩托车根据本市道路情况并参照兄弟城市管理办法,暂停审批。
  五、2000年经营性小货车800辆指标因故未执行,结转至2001年,并实行质量、价格双重竞投。
  六、市区各单位和个人凡需更新机动车,必须先将原有到期机动车办理报废手续,再凭省老旧汽车报废证方可办理更新车辆上牌。
  七、市计委继续负责市区机动车增量指标的宏观控制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监督、协调,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作出汇报。各职能部门分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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