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酒泉地区物价处《关于
申请<涉案物品价格复核裁定资格>的报告》的批复
(甘价信[2001]81号 2001年4月13日)
酒泉地区物价处:
你处《关于申请<涉案物品价格复核裁定资格>的报告》悉。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规定,经审核,你处所属价格鉴证机构是经地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有9人取得国家计委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3人取得国家计委、人事部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基本符合设立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分支机构,暂行使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的权限。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准许受理酒泉地区行政区划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以及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酒泉地区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二、暂行使复核裁定职能后,要将每宗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件办理结果抄报省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