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呈批。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价格举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办;涉及重大的价格举报件由办公室主任三日内呈送价格举报中心领导阅批。
五、移送、办理。坚持价格举报件优先查办,限期办结。按领导批示,属价格举报中心直接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查办,做到迅速及时;对需移送本局有关处(科)室和市物价局及其相关区县(市)物价局办的应在五日内填写价格投诉转办函,并将《价格举报记录表》一并移送。同时,告知举报者。
六、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案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报经举报中心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国家计委批转交办件,由市物价检查所直接办理,并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回复。价格举报中心应随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督办催办。各区县(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移送本局科室的举报件按此原则办理。
七、反馈。凡是国家计委及市价格举报中心移送交办的价格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以函件形式回复国家计委或市价格举报中心,如作出了《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决定》一并附上。举报者要求回复的,应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应通过《情况反映》、《价格监督检查简报》等形式及时反映最新价格举报热点及查办情况,供领导及有关业务处(科)室决策参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价格举报案件,经价格举报中心领导审核、批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八、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立卷分类归档。
九、保密。价格举报中心应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遵守时间,坚守岗位;二、热情接待,礼貌待人;三、认真负责,作好记录;四、收集情况,及时反映;五、宣传法规,严格执法;六、搞好督办,加强协调;七、及时回复,作好工作;八、管好档案,做好保密;九、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十、文明办案,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