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同城特约
委托收款业务结算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服[2001]142号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物价局:
你行《关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项下结算手续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杭银函[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电子转帐方式因具有集中批量处理、较低的支付交易成本、资金快速到帐并成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主要业务处理形式,适当降低以电子转帐方式办理同城特委托收款业务项下结算手续费标准,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每笔0.8元;对以现金代收方式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手续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标准执行,即每笔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