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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降低黄金饰品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关于降低黄金饰品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90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调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银办发[2001]31号)精神,结合近期国内外黄金饰品市场情况,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我省内销黄金饰品每克纯重批发价由96元调整为82元,零售价由118元调整为102元。各地具体执行的批发价、零售价可以上述省定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每克上下浮动金额不超过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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