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乐业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乐业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144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百色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乐业县供水价格调整的请示》(百地价报字[2000]11号)悉。近几年,乐业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乐业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68元/立方米调整为0.94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0.68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现行0.68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从2001年5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