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各类车辆在市区鸣喇叭的通告
驻市各有车单位及车辆驾驶员:
为减少车辆噪音,加强城市环保,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维护我市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现决定禁止各类车辆在市区鸣喇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6月1日起,各类车辆在市区西郊加油站以东、拉萨水泥厂以东、拉萨大桥以北、纳金乡以西、夺底乡以南、军区总医院以南、区党校以南范围内禁止鸣喇叭。
二、各类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我局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从2001年7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车辆将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