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民航
系统实行行业统一明码标价的通知
(新计价检[2001]588号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新疆航空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和自治区计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新计价检[2000]1582号),自治区决定对民航系统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民航系统实行全行业统一明码标价,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标价签、价目表、标价牌等(含滚动式电子显视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二、明码标价的范围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的客、货运输业务及相关的服务收费、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具体是:
(一)客运票价和货物运输价格(含各售票点及区外各航空公司驻疆售票点);
(二)客运的机场建设费及客、货运输保险费(自愿);
(三)客运候机大厅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
(四)停车场收费;
(五)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标准;
(六)货物、行李运输前的包装、打包费及其它收费。
三、明码标价的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