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核定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18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批准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收费标准的函》(浙工商函[2000]12号)悉。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项目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1)35号文批准设立。经研究,现就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核定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收取标准为每户35元。
  二、上述标准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