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辽宁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0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20日
关于辽宁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结合我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实际,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使农村中小学的危房得到彻底改造。为了保证用2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省现存危房改造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增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和师生的不懈努力,克服了历史欠帐多、改造任务重、资金短缺、灾年不断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对所属各类学校的危房不断进行维修和改造,基本上做到了当年出现的危房当年基本解决,确保了广大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保证了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顺利实现。但由于危房产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特别是我省东、西部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舍多属平顶房和马架子房,随着季节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还会出现新的危房。加之近几年全省人部分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旱灾,当地财政和农民收入受到严雷影响,使学校的现存危房没有及时得到彻底维修和翻建;大量危房的存在,时刻威胁着广大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因此危房改造已刻不容缓。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工作的认识,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把这一关系到广大师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抓好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