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航空公司
部分航空货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服[2001]143号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航空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航空货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杭萧机浙开[2001]0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杭州市内航空货物代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货物托运代理服务费标准,代理货物到达、发送托运服务费标准按每公斤0.5元计收,计费重量以1公斤为单位,不足1公斤按1公斤计算,单批货物托运代理服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货物托运代理服务费标准已包括其它代收代付、市内装(卸)车、仓库租费、车辆过路过桥等费用。
二、上门接收或送达货物服务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由按件计收改为按实际上门接送货物重量计费,按每公斤0.35元计收,计费重量以1公斤为单位,不足1公斤按1公斤计算,单批上门接收或送达货物服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上门接收或送达货物服务范围仅限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