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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航空公司部分航空货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航空公司
部分航空货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服[2001]143号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航空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航空货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杭萧机浙开[2001]0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杭州市内航空货物代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货物托运代理服务费标准,代理货物到达、发送托运服务费标准按每公斤0.5元计收,计费重量以1公斤为单位,不足1公斤按1公斤计算,单批货物托运代理服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货物托运代理服务费标准已包括其它代收代付、市内装(卸)车、仓库租费、车辆过路过桥等费用。
  二、上门接收或送达货物服务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由按件计收改为按实际上门接送货物重量计费,按每公斤0.35元计收,计费重量以1公斤为单位,不足1公斤按1公斤计算,单批上门接收或送达货物服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上门接收或送达货物服务范围仅限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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