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对新疆第一汽车厂
所辖区域内转供电转供费用标准的批复
(乌市价工农字[2001]第36号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新疆第一汽车厂:
你厂“关于申请核定低压电网转供费用的报告”收悉。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1、新疆第一汽车厂所管辖区域内城市电网低压转供费用标准每千瓦时0.10元(包括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公用照明等费用)。
2、新疆第一汽车厂不满1千伏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1-10千伏目录电价+转供费用
新疆第一汽车厂负责不满1千伏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具体如下:居民生活电价0.477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469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602元/千瓦时,工业电价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1999)65号文件目录电价。